我国商标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2018-01-22易方
法制博览 2018年21期
关键词:法律
易 方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000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以诚实、善良的态度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商标法作为知识产权法类,属于民法的特别法,正确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更好地平衡商标权人、相关权益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有着重要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确立
我国早期的《商标法》中并未对诚实信用原则明确规定,但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其在具体制度中仍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例如,1982年制定的《商标法》中,禁止商标注册欺骗性文字和追究商标使用人的质量责任和侵权责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商标意识增强,商标纠纷案件增多。1993年修订的《商标法》中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应撤销该注册商标”。
随着市场活跃度的增加,商标的价值不断凸显,出现了通过注册、囤积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者其他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谋取利益的行为,即恶意抢注行为。当时有观点认为,我国商标法实行的是先申请原则,抢注行为属于合法的竞争手段,这种认知的导向使得抢注之风愈演愈烈。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针对不当的商标注册行为有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例如:第13条规定禁止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第15条规定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商标的行为,第32条规定禁止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注册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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