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018-01-22刘怡纯
法制博览 2018年21期
刘怡纯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6
调解的思想在我国古代儒家思想中就有所体现。中国古人遵循“以和为贵”的思想便是调解最原始的体现。这一思想上升为法律,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调解作为我国开创的独特的制度,在解决矛盾中具有多样性和特殊性的特点。从我国法律解决纠纷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法律所提供的解决矛盾的方式并不是单一的,诉讼不是唯一途径。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一些矛盾更适用调解而非诉讼。由此可见,调解在我国法律处理老百姓的纠纷方式中有重要位置。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概述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概念确定
调解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自愿就民事权益的争议,平等的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由此不难看出,调解的特点非常显著,它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并且贯穿了整个民事诉讼的前后。
(二)调解制度的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意思自治是民法中的核心原则,并且贯彻于整个民法体系。作为实体法,民法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这是民法作为私法的基础和核心。而作为程序法,民事诉讼也应在保证程序正义外最大限度的实现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实现。
2、合法原则
所谓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的时候在程序和实体上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在实体方面就要求法院在进行调解的时候是按照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即调解的相关内容不能违反有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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