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同法律冲突中法律选择
2018-01-22贺文娜
法制博览 2018年21期
关键词:法律
贺文娜
渤海大学,辽宁 锦州 121013
国际私法中的合同是涉外合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设定了基本准则,合同具有涉外因素,是指合同行为或者合同其中是包含涉外因素,还包括涉及外国管辖权。所以,只要合同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选择,则构成涉外合同。
一、中国关于合同法律冲突中法律选择
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选择,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在符合条件下补充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多种原则综合应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
198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将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居于首位,《合同法》中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解决合同争议,但法律规定的除外,对于当事人没有规定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选择。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除此之外,《民法总则》第25条,《海商法》269条都作出相关规定,意思自治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
1.选择方式
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3条有规定,同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直接作出选择,也可以在法律文书中确定,进行选择条约,双方当事人共同援引同一国的法律并且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视为作出选择,所以排除了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2.选择范围和时间
相关司法解释及适用法第九条,选择的外国法律仅包括其实体法,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从而排斥反致,对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选择法律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是没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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