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公证质量问题的透析
2018-01-22李大治
法制博览 2018年21期
李大治
白城市鹤城公证处,吉林 白城 137000
一、现场公证的执业风险
(一)政治风险
公证处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含义是公平、公正、真实、合法的化身。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是通过公证处的活动来审视我国司法制度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尤其是现场公证,众目睽睽之下,千百双眼睛扑捉着那份公证书,因为公证书是真实、合法的重要载体。只要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有那么不真实、不合法的一点点表现,都会极大的损害国家形象,甚至激化矛盾,形成纠纷。
(二)经济风险
公证处是国家的证明机构,又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是要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随着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一旦出现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给当事人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公证处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公证无小事,尤其是现场公证,在办证过程中一定要慎之又慎,一不小心踏上雷区,那经济赔偿是少不了的。
(三)法律风险
公证员对自己的公证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出现错证、假证、被当事人推上被告席是在所难免的。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办理公证人员玩忽职守案件的通知》中就将“严重违反办证程序”列为玩忽职守案件,由此可见程序问题不可轻视。
导致上述现场公证执业风险的诱因或其根本原因,无外乎是老生常谈,仍是个质量问题。如公证书违背真实、合法的原则,不管是公证员有意还是无意,给当事人造成损害都可能促使各种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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