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论司法实践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自首情节

2018-01-22蒋运军

法制博览 2018年21期
关键词:法律

蒋运军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成都 610031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触犯法律的人员若有自首的行为,需酌情处理,重罪者可进行减刑处理;犯罪罪责较轻的,可以做免刑处理。当然对于法律规定的酌情一词,需谨慎进行认定。在一般的情况下,所谓自首是指犯罪相关人员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其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及其他公民检举,或者罪行已经发觉、被逮捕审讯而未采取强制性的审讯措施时,主动向有关司法部门及检察机关进行坦白交代的情况。要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自首的界定,首先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明确自首的法律内涵。

一、“自首”的法律内涵

我国《刑法》对于自首也进行了准确的定义和划分。自首可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两种情形。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自首情节认定上主要是指一般自首。即指的是犯罪后自动投案,进而如实交代其犯罪行为。所谓自动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中的定义,犯罪嫌疑人做出以下行为方式时,都认定为自动投案:(1)在罪行发生后,且在未表明自己是否是作案当事人的情况下,不逃离作案现场,经司法机关的相关询问调查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也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发生犯罪后及时主动报案的情况;[1](2)在犯罪事实既定时,犯罪嫌疑人未逃离犯罪现场,并任由他人检举告发而无阻拦,在执法部门到达现场进行抓捕时没有反抗拘捕的行为,且自愿供认犯罪事实;……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法律
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
法律推理与法律一体化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为什么法律推理必须是独特的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思维
法律拟制与法律变迁
非正义法律之解释与无效
《欢乐颂》中的法律“梗”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