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行为的争议与评析
——以周某某、牛某某非法拘禁案为视角
2018-01-22李俊
法制博览 2018年21期
关键词:危害
李 俊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00
【基本案情】2014年5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通过app聊天,将被害人张某某骗至天津市北辰区某小区11楼一房间并将被害人手机骗走,而后周某某表示希望张某某加入传销组织。被害人张某某得知周某某意图欲离开房间时被周某某、牛某某及他人(均另案处理)拘禁在房间处。2014年6月2日凌晨,被害人张某某欲从窗台逃跑时不慎坠楼,后被牛某某发现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某、牛某某被医院保安控制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分歧意见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牛某某实施了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这一点并无争议,但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结果能否认定为被告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情节存在分歧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周某某、牛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对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规定,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结果加重犯,构成结果加重犯要符合“结果与基本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一要件。被告人周某某、牛某某虽然非法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被害人爬窗坠楼时其人身自由已脱离了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的控制力,被告人对被害人爬窗坠楼的行为无法预见,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不存在主观过错,因而不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第二种意见是周某某、牛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却非故意地导致了行为人意料之外的结果,而刑法为此加重法定刑的一种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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