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在适用司法解释中的困境与破解
2018-01-22周瑞骁
法制博览 2018年21期
关键词:评价
周瑞骁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交通肇事罪属于多发罪名,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较高的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为司法实务部门在办理交通肇事罪案件中最重要的参考,然而,在近年来的司法实务中,由于对《解释》的认识不同,以及《解释》本身与刑法理论存在冲突,导致大量交通肇事罪案件同案不同诉、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造成了司法实务中的困境。
一、困境之一: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纳入评价的情节,能否再作为交通肇事罪中的定罪、量刑情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并未将交通事故责任作为定罪或量刑的依据,而《解释》中将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交通肇事罪定罪或量刑的条件,这导致司法实务中极大的争议,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已经纳入评价的情节,能否再作为交通肇事罪中的定罪、量刑情节?例如:被告人甲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遇被害人乙在其车前车行道内步行,甲发现后避让不及,所驾车与乙身体相撞,致乙倒地受伤,经鉴定为重伤。甲驾车逃逸后被抓获。经责任认定:事故的形成原因系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迅速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而是驾驶肇事车辆逃逸;加之乙未在人行道内行走所致。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对于该案的处理,存在分歧较大的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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