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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探讨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三个解除劳动合同案件为例

2018-01-22陈鸿鹏

法制博览 2018年21期
关键词:企业

陈鸿鹏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含义是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没有全部履行前,由于双方当事人主客观事实的变化或某种法定原因的出现,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约定两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指的是享有单方解除权的一方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愿解除劳动合同。什么是单方解除权呢?主要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并不需要对方同意却可以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依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主体不同,可划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本文主要探讨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问题。以下主要是从三个典型案例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探讨.

一、从李某案看对试用期间不符录用条件的认定

综合上述的考察,我们选择李某诉中国银行T支行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来探讨,在试用期间企业以员工身体缺陷来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从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李某是中国银行T支行合同制工人,曾因摔伤作过右肾切除手术。术后,恢复健康。1993年8月,李某报名参加T支行面试。面试和体检都成功通过后,T支行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12月,中国银行H市分行通知T支行“李某被举报其右肾摘除,不符录用条件”,并要T支行在1993年底前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事后,T支行派人带李某到T县中医院做B超检查,检查结果是:李某“右肾摘除,左肾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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