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宋福祥案看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2018-01-22陈阳
法制博览 2018年21期
关键词:法律
陈 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一、宋福祥案案例引入
(一)宋福祥案案情介绍
宋福祥案发生于199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福祥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扭打。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宋福祥说:“那你就死去。”宋福祥看到李霞在寻找准备自缢用的工具,便喊来邻居叶宛生对李霞进行开导。此时二人矛盾暂时平息。但邻居叶宛生走后,夫妻二人接着继续争吵扭打。第二次,李霞寻找上吊所用的绳索,宋福祥这次不管妻子李霞的行为,李霞当晚在其家门框上上吊身亡。经南阳市卧龙公安分局刑事技术鉴定:李霞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自缢)。①
(二)法院判决结果展示
一审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福祥目睹其妻李霞寻找工具准备自缢的过程,应当预见李霞会发生自缢的后果,而放任自缢的发生,在家中只有夫妻二人这样的特定环境中,被告人宋福祥负有救助妻子李霞的义务,其对李霞自缢身亡不管不顾,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但情节较轻,作出如下判决:宋福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②
二、不作为概述
刑法中的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的,关于何为“不作为”,各国学者对于“不作为”的含义各执一词:德国通说认为“不作为”是指“不为法律所期待的一定行为因而惹起一定结果发生的场合为不纯正不作为犯”③。日本通说为“由不作为而实现以作为形式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场合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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