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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人“趋善离恶”的《唐律》条文

2018-01-22李雪颖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儒家法律制度

李雪颖

烟台大学,山东 烟台 264005

一、匿名告为罪

自商鞅变法起,鼓励告奸制度开始盛行,投书罪也油然而生,自秦汉以来,匿名告诉事件不绝史书,例如《史记》曾记载酷吏张汤的下属鲁谒居匿名告诉李文,“汤有所爱史鲁谒居,知汤不平,使人上蜚变告文奸事,事下汤,汤治论杀文,而汤心知谒居为之。”①随着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至唐开始严厉打击匿名告诉的现象,中国古代惩治匿名告的法律规范经历了重要的转折点。《唐律疏议》第三百五十一条匿名告为罪所体现的立法目的在于“塞诬告之源,以杜奸欺之路”,②本罪所打击的是人性的劣质因子:出于私利想要陷人于罪刑之中而自己脱身于事外的阴暗心理。“贪吏狡吏,蓄私憾以仇人。馋夫佞夫,扇狂言而害物。”③匿名告案件多发生在与被举报人有私仇的情况下,投书人多因为报复心理又不愿“光明磊落”的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于是选择了做“小人”,匿名告诉他人之行为。其正符合儒家所提倡的“仁、义、礼、智、信”的五常道德观,也符合西塞罗所提倡的正义性。

二、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受告不救助

自先秦变法首创“什伍连坐制”之后,中国古代基层社会单位之间的关系便开始与法律有所关联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虽然摒弃了“什伍连坐制”中功利的、残酷的弊端,但是邻里之间密切的联系还是保留了下来,中国古代的基层社会组织以乡里为基础单位“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周礼》,本条疏意记载),使得邻里之间互相构成了特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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