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018-01-22谈乔雪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国家
谈乔雪
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四川 成都 610400
合同的成立,在我国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至少标的和数量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解释二》:“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该认定为合同成立。”可见,合同的成立并非难事,只需要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可,而在当事人的合意当中,并不要求就合同所有事项达成一致,仅仅只需要标的和数量两项即可促成合同成立。而在德国,根据《德国民法典》,当事人之间必须对合同约定的所有事项达成一致,如果对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持有怀疑时,即使其他条款达成了一致,也并不认为合同成立。②在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者,无论其明示或者默示,契约即成立。”③虽各国规制不同,本质却触类旁通——合同的成立即是当事人意识表示达成一致。而我国本次的《民法总则》的颁布进一步的确认了这个概念,在《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当中:“明确指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④而“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合同”的上位概念。故,合同的成立只需要满足形式上的要件和进行事实上的判断即可,并不需要窥探其内容是否合法,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其当事人是否适格。“合同的成立,不因为要约人在承诺前死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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