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
2018-01-22张嫣然蔡旻君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理论
张嫣然 蔡旻君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一、四要件理论的弊端
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在我国的长期实践中处于重要地位,但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其进行了批判。不可否认的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操作、便于适用,但正是此特点反映出其弊端。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的逻辑性较弱、四个要件之间缺乏推导关系,也就是说四个要件之间属于要素集合的关系。其正如拼图一样仅仅把四块凑在一起即可,但司法实践变化多端,在一些简单案件的处理结果上好像三阶层与四要件并无不同,但在共犯问题、正当防卫等问题的处理上其差异得以明显体现。此外,传统的四要件理论重视对社会危险性的考量,但这一概念范围模糊继而可能导致在案件的处理结果上可能有失公正。究其原因,四要件理论未能处理好社会危险性的地位问题,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可能基于对当事人主观恶性的评价,在搜集证据等过程中不自觉有失偏颇。实际上过于重视社会危险性是事实与价值的错位,在立法上出于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稳定的目的,重视社会危险性具有意义,但在司法层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规范。总而言之,传统的四要件理论过于重视社会危险性,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滑向主观主义的可能性。
二、三阶层理论更具优势
毋庸置疑的是,三阶层理论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都更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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