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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境电商的软法规制

2018-01-22伍刘灿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一带一路发展

伍刘灿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620

一、“一带一路”与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贸易保护主义与投资保护主义的抬头,国际贸易增速持续放缓,经济全球化进入了低潮期。作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全方位开放的重要举措,中国政府提出了“一带一路”构想,旨在通过共建“一带一路”以促进经济要素自由有序流动、资源高效配置以及市场深度融合,为地区可持续发展提供新动力。而跨境电商作为我国参与到世界市场的一个新途径与新方式,可以成为“一带一路”的先导和突破点。

二、通过软法对跨境电商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和优势

软法作为一种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其与硬法同为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以不同于硬法的方式体现法律的基本特征,实现法律的主要功能,并有严格区别于硬法的个性特征和独特功能。软法在对跨境电商进行规制的过程中,一方面也可以如硬法一般以法律事实的身份进入司法程序,甚至可以因司法适用而成为裁判依据;另一方面,软法更多注重的是过程导向,其效力的重点应该在于软法的适用过程之中,通过实现跨境电商交易过程中信息的对称与交易的理解来达到规范交易行为的目的。

(一)“一带一路”跨境电商的软法规制有利于部分国家交易模式进一步发展及对外推广

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部分中东欧国家的跨境电商已经有了一定发展基础,但基于整个市场的相对不完善,其发展也仍然受到诸多限制,对贸易发展起到的促进作用仍有较大增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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