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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减行政权在运行中的负面影响分析

2018-01-22张涛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张 涛

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091

一、消减行政权在运行中的负面影响分析

社会契约论中,政府是作为一种主权者和人民之间的中介而存在的,主权者不能成为执法的主体,他需要一个中介来在公共意识之下实施法律。政府的权利来自于主权者,是受委托的权能,他们是主权者的执行人,他们只是在接受命令和转达命令之间做出活动①。

行政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也不断的发生着变化。我国行政权力同西方行政权利是存在差异的。西方行政权力是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反观我国恰好相反。在古代,行政权能是必然归属于皇权之中,不可能存在分权的可能。行政权力是近代理论的产物,行政权是国家机关或是被有权主体授权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的权利。行政权力是公共行政的核心,也是行政法律的起点与终点。在二十世纪中叶,市场经济几乎占据了整个社会的主流,自然就会产生“无形之手”的调控失灵,这就促成了政府“有形的手”的权利扩张,实现了开始对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和管理。在曾经“社会法治国”时期,政府即成为“最多给付,最好政府”这一福利行政的时代,主动为社会、为个人谋取福利、工作等,这就使得曾经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权力开始走出“圈子”逐渐向司法和立法领域渗透,形成了行政立法权、行政司法权,使得公民从摇篮到坟墓都与行政权紧密相连。

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增大和扩张,不断发生道德权钱交易权力寻租、机关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低下等现象,各个国家都开始了对原有政府的权利和职能产生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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