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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责任制背景下共同致错刑事案件审判责任

2018-01-22黄炎吕帅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制度

黄 炎 吕 帅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 430000

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官责任制无论是理论还是事务上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法官责任制需要进行更充分地扩充。

一、法官责任制的理论发展

错案责任追究制,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末。在地方法院中试行的“错案责任追究制”逐步推广到全国,从而形成了实践基础。虽然波及甚广,但在理论界,错案责任追究制一直饱受诟病。“错案”的界定、“错案”与“责任”的逻辑关联、“错案责任追究制”和法官法的“法官责任制”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是错案责任追究制在我国引起极大争议的几个理论问题。基于种种矛盾,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发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中修改措辞,从而将“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提法更换为“违法审判责任制”。

“违法审判责任制”正式确立后,随着一些冤假错案的曝光,围绕错案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的呼声又甚嚣尘上党的十八大后,正式确立了”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也就是现在所说的法官终身责任制。从这样一个理论转变来看,我国的法官责任制度始终呈现出强化、泛化的趋势。决策层对于法官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通过终身责任制这一铁令展现出来。然而,在终身责任制的背景下,严苛的追责办法对其相关理论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二、终身责任制在我国的现实发展

终身责任制,是一种极度强化法官责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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