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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执行机制的完善研究

2018-01-22陈亮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监督法律

陈 亮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广东 广州 510900

现阶段,我国并没有统一的民事执行法律,民事执行活动还没有一个相对稳定的依据,再加上我国基层单位的复杂性,有些法院地域色彩较强,我国的民事执行机制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完善。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民事执行制度是民事执行理念、执行程序、执行规定、执行监督等一系列有机组成部分的统一称呼。但是,在现实中,申请人在获得法院判决后,由于各种原因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后,往往使这些制度流于形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保护。

一、关于民事执行

所谓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付诸实施的行为,也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民事执行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合法原则

民事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并遵守实体法的规定进行。

(二)执行适度原则

也称比例原则,执行措施必须是必要而适度的,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在执行目的与执行措施之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一方面把债务人的痛苦降到最低点,另一方面确保债权迅速、充分的得到实现。

(三)执行穷尽原则

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穷尽各种执行方法、措施和途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审计,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行为,在履行了上述程序后仍不能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院才能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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