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合作社的法律识别(二)
—— 合作社的所有权制度
2018-01-22刘媛媛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8年11期
■ 文 / 刘媛媛
在澳洲,所有公司必须在“2001公司法”框架下,选择要注册为一个股份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被严格限制为50个以下的非雇员股东,且不允许涉足那些要求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列明的资金募集活动。在澳洲国家合作社法中只分了两类合作社:分红合作社和不分红合作社。分红合作社必须设置股金,并且要按照成员所持有的股份给予分红或者利润返还。不分红合作社可以有也可以没有股金,也不允许给成员分红或返还,破产清算时除外。两种合作社都要求最少有5个注册成员。澳洲注册合作社的数量从2000年的2350个下降到2012年的1700个。2009年9月,全澳大约有452个注册的分红合作社。
在对比每种模式的法律框架在处理各自不同的所有权、治理和财务制度时,总是会用股份公司与大型分红合作社之间的对比来做假设。尽管澳大利亚主流的合作社都是小型或微型企业,但是用股份企业来对比是“2001公司法”和国家合作社法共同采纳的“一刀切”的管理模式。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限制(成员不超过50人以及不能面向公众募集资金)并不适用于不分红合作社,这就会导致这类合作社会通过扩张成员规模来寻求资金扩张。因此,尽管小型合作社实际上与小型私有企业有很多共同点,但是合作社的法律模式却在某些方面符合小型有限责任公司和大型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特点。
合作社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成员共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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