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思考与建议
2018-01-22武浩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
武 浩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一、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几点思考
(一)在现实生活中,多数违法排污企业的行为都具有行政、刑事和民事等多重违法属性。参加诉讼也意味着对于企业会形成一定的处罚措施,那么处罚对于赔偿义务人是否存在重叠之处呢?尤其对于发展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巨额的罚款会直接导致企业关闭,企业的员工会面临失业。
(二)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赔偿资金不足,那么仅有的赔偿资金应当按着什么顺序来执行?就如上述所说的,面临不同种类的诉讼,每个诉讼或多或少都会涉及赔偿金,对于资金的赔偿顺序,该如何排序合理?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使用该如何具体的规定。假设存于某一个专用账户,那使用该笔资金时需要向哪个部门申请?是提交纸质版还是在网上直接申请?申请完之后资金的使用该如何有效的进行监督,以防止资金被私自挪作他用?
(四)磋商在什么时候介入合适?如果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之后一段时间若当事人一方反悔,不执行这个协议,通过司法确认赋予其的强制执行力,对于赔偿义务人并没有很大的约束力。这样并没有对于企业形成外部的压力,社会上的人们并不能清楚地知道企业的修复环境的进展情况,企业就可以一直拖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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