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完善
2018-01-22王晓儒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
王 宁 王晓儒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之后发布了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思想的意见。检察机关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应当积极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充分利用检察建议的灵活高效性,监督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尽快实现检察建议法制化,完善违法行政行为检察建议制度,从而实现我国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大幅提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对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方面进行完善,进而构建我国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机制,这不仅有利于推动其理论的发展,更是解决了监督依据的问题,也有利于促使检察权回归到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定位。因此我们在正确理解、准确把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正视现实中的困境,力推制度的完善,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一、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正当性
(一)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国家通过根本法的方式将检察监督权赋予检察院,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的特殊地位,[1]这也意味着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不仅针对司法机关的行为,也应囊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宪法》赋予检察机关以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检察机关对行政权、审判权、及至立法权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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