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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格权网络侵权的特点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特殊性人格权侵权人

曹 聪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一、人格权网络侵权的概念

要界定人格权网络侵权的概念,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它具有传统侵权的普遍含义;二是要从网络的角度出发理解它的特殊性。

(一)人格权网络侵权具有传统侵权的含义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①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或法律的特别义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②

(二)人格权网络侵权具有特殊性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已成为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活动领域。网络自身的开放性和超地域性,扩展了人类活动空间,为人类的生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和自由。可是一旦网络被不正当的使用,甚至别有用心的利用,这一“自由的空间”便会成为人格权益受到威胁的“侵权多发地”。网络用户的网上不正当言论,网络服务者未尽注意义务的管理方式均会给受害人造成人格利益上的损害。人格权网络侵权就是将传统人格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延展至网络虚拟空间中。所以人格权网络侵权就是指“在网络环境下,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因过错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人格权网络侵权的特殊性

从前文论述的人格权网络侵权的概念中,我们可以分辨出,人格权网络侵权的重要特点在于发生的领域“网络”。笔者将会从网络的特殊性入手,分析人格权网络侵权较之于传统侵权具有哪些特殊性

(一)侵权主体的隐蔽性

网络环境下,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通常以隐蔽的方式进行。因此,人格权网络侵权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和隐蔽性。微博、微信等流行社交软件之所以受到欢迎,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用户并不需要提供真实的姓名即可与他人进行交流,分享生活。这种匿名的方式会带来愉悦并且安全的用户体验,但是相伴而生的就是侵权行为发生之后难觅踪迹的法律困境。在传统的侵权案件发生之后,侵权人的具体身份通常不存在太大的举证困难,但是在网络环境下的侵权案件发生后,在确定侵权人的问题上,受害人往往是一头雾水。因为其面对的都是虚拟的网名,IP地址等符号或者数字,即使借助科技手段找寻到IP地址在现实中的准确位置,对于具体侵权人的确定仍然存在很大的困难。(尤其是在公共网吧等开放性的上网地点)

(二)侵权行为的易发性

从网络使用的简便性而言,躲在电脑后面的“键盘侠”们只需要坐在电脑前,打打字按下发布键,即可轻松完成一次对他人人格的侮辱或者诽谤。同时,加之网络的虚拟性,网络侵权人在心理上较之现实中的侵权人也更不受道德的约束。在实施侵权行为的当下,虚拟的网络为侵权人提供了一种“免责”的侥幸心理,甚至麻痹当事人的道德感,有些侵权人根本意识不到自己的言语构成了对他人人格利益的侵犯。例如,某些人在网上随随便便就能发布一些侮辱他人人格的话语,而在现实生活中,碍于客观存在的条件,侮辱他人的言语可能一辈子也无法说出口。更有甚者,将网络当作是“挡箭牌”,认为即使自己侵害到他人的人格利益,也一辈子不会被发现。基于以上种种原因,人格权网络侵权案件极易发生。

(三)侵权客体的集合性

在网络环境下,被侵害的人格利益和其他权益通常以交织的形态出现。首先,被侵害人的人格权或人格利益和其他人格利益的交织。这是指对某一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的侵害可能同时构成对其他人格权的侵害,例如:在网络上披露某人的姓名、电话、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的行为,这些信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不会被界定为个人隐私,但是一旦在网络上披露,便会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同时也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其次,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可商品化。人格权具有人身性质,但是在网络环境下,一些知名博主或者主播的人格权同时具有经济价值。例如,某知名微博自媒体明星与某企业签订的商品代言协议要求在明星的搞笑视频中植入广告,这就将该明星的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利益商品化。侵犯该明星的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的同时也侵犯了相应的财产权。

(四)损害结果的严重性

传统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影响范围较小,传播较缓慢。例如:侵权人将受害人的日记内容告诉同一公司的其他员工的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隐私权。但是,该行为传播的方式为传统的转述,隐私扩散的速度较慢,因此如果及时制止,损害结果的影响范围是可以控制并且易于消除的。但是,该行为如果发生在网络环境下,将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因为网络具有开放性、受众无限性,信息一旦发布,可在短时间内以爆炸性的方式扩散至全网络,即使事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删除内容,产生的影响也无法完全消弭于无形。另外,传统侵权的损害结果易于量化,而人格权网络侵权产生的损害结果往往难以估量。因为网络侵权的发生并不是以传统的形式产生物理上的实际损失,受害人的损害更多的体现在精神层面。因此,网络环境下的损害范围不容易被精确估量,这就为赔偿的计算带来一定的难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人格权网络侵权具有主体隐蔽性、行为易发性、客体集合性和损害结果严重性四个特点。

[ 注 释 ]

①杨立新.人格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39.

②杨立新.侵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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