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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的完善及扩大

2018-01-22李爽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消费者制度

李 爽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举证责任倒置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被侵权人只需证明事实真实存在的举证制度。

(二)特点

1.举证主体上的对换性

举证责任由原告转移到被告身上。

2.事实真实上的前置性

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里,原告不是什么都不用证明,首先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真实性,凭此才能要求被告承担因果关系等举证责任。

3.倒置对象上的局限性

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并且法定的适用范围中也要进一步规范真正的“特殊领域”,例如不是所有的环境侵权案件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而是由一定的构成要件,符合法定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1]

4.待证事实上相反性

按照一般的举证原则,原告要证明的是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而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中,被告要提供证据以证明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5.利益衡平上的效益性

举证责任的倒置的出现就是为了平衡诉讼双方举证能力不对等的现象,追求的是实质平等,增加了原告的胜诉率。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产生原因

(一)技术、危险等特殊领域的出现

在现代高技术、高危险的领域,若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举证责任完全由原告承担,那么原告会因为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而大大降低其胜诉率,被告与原告相比较而言更有可能和能力收集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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