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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的完善及扩大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适用范围侵权人证据

李 爽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举证责任倒置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被侵权人只需证明事实真实存在的举证制度。

(二)特点

1.举证主体上的对换性

举证责任由原告转移到被告身上。

2.事实真实上的前置性

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里,原告不是什么都不用证明,首先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真实性,凭此才能要求被告承担因果关系等举证责任。

3.倒置对象上的局限性

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并且法定的适用范围中也要进一步规范真正的“特殊领域”,例如不是所有的环境侵权案件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而是由一定的构成要件,符合法定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1]

4.待证事实上相反性

按照一般的举证原则,原告要证明的是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而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中,被告要提供证据以证明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5.利益衡平上的效益性

举证责任的倒置的出现就是为了平衡诉讼双方举证能力不对等的现象,追求的是实质平等,增加了原告的胜诉率。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产生原因

(一)技术、危险等特殊领域的出现

在现代高技术、高危险的领域,若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举证责任完全由原告承担,那么原告会因为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而大大降低其胜诉率,被告与原告相比较而言更有可能和能力收集到证据。在此特殊领域中,专业性知识尤其突出,原告反而处于信息接触的被动地位,与一般案件原被告关系形成对比,此种案件中原告显得更为弱势。

(二)侵权人距离证据更近

侵权人对自己所控制的危险领域内发生的侵权行为较容易了解真相,也更能接近或占有证据。而被侵权人距离证据较远,与被告相比,获取证据的能力也更低。

三、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对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形: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裁量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这个条文说明在遇到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时,需要具体案件中的法官以自由裁量的方法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体现了法律的超前性,符合我国现实的发展规律。

四、关于完善并扩大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的探析

(一)完善并扩大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的社会经济原因分析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产生了诸如快递业、复杂金融衍生品等新生产业,与一般传统产业不同,当其发生侵权时,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显然出现了双方利益的不平等,不仅会加剧社会矛盾,也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我们要制定更加符合此种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利益衡平为目标,以公平、诚实信用为原则,填补法律空白,分配双方的证明责任。而对于那些我们已经分配好的举证责任制度,我们也要根据实践中的弊端,分析原因,更好地完善举证责任制度。

(二)对现行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的完善

1.医疗机构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医护人员在为患者服务的时候往往具有风险。医疗责任保险通过风险转嫁机制,在医疗损害事件发生时,由保险公司出面使患者得到赔偿,降低医疗机构的经济损失。[2]此种保险制度降低了医疗机构的风险,从某种程度上,也降低了患者的人身安全与医疗消费风险。医生不用再“防御式”的保守,可以放心大胆地为病人治疗,患者也不用因此付出更多的医疗成本,有利于医疗的健康发展,提高医疗的效率。

2.食品安全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合理界定食品安全的领域

食品安全领域的界定应为特殊食品安全领域,而不是所有食品问题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将适用范围界定在特殊领域如婴幼儿食品安全领域,此类特殊领域的食品安全具有举证专业难大、潜伏期长、社会危害严重的特性,因此我们要加大管制,以此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并促进食品安全的进一步发展。对于其他的食品安全问题,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扩大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的情形

1.快递企业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

近些年来,我国快递产业发展迅速,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在快递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中,显然消费者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在快递运行中的各个环节中,消费者完全依赖快递企业发布的消息,期间如果发生任何异常,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因为这种关系中快递企业才更能掌握更多的信息,如果依旧按照“谁主张,谁负责”的举证原则,不能全面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2017年7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多家消协组织建议在出现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等侵犯消费者权利的情形时,应该有快递企业承担举证责任。笔者认为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出现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胜诉率,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利于快递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复杂金融衍生品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

复杂金融衍生品指经过二次衍生或者二次组合并且具有复杂定价机制。首先因为其定价机制过于复杂专业,金融机构将其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使得消费者缺乏信息的获得。而且,复杂金融衍生品具有交易环节复杂、流动性低、二级市场不发达等特点,让消费者承担了更多的风险。[3]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种交易关系中,应由金融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以此促进复杂金融衍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针对已经出现的弊端,及时整改。

五、结语

作为的举证责任制度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责任制度的应用以及完善都应依据现实生活中的主要矛盾及时调整,以适应经济的发展,缓解社会的矛盾,提高生产生活的效率。本文只是列举了需要改善以及扩大的几个具体实例,还有更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我们应实事求是地总结问题,制定符合实际的法律制度。

[1]王越荣.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研究[J].法学研究,2011(36):01-02.

[2]薛生全.论特殊侵权的归责举证及立法完善——以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为例[J].法学杂志,2017(38):68-75.

[3]姜立文,崔丹丹.论复杂金融衍生品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正当性[J].上海金融,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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