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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商谈的必要性及实现途径
——以《国家监察法》制定为例

2018-01-22王梦

法制博览 2018年21期
关键词:法律

王 梦

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2

商谈理论最早由西方国家提出,经过学者的辩证、研究,被广泛运用于立法、司法以及执法领域。一部新的法律在颁布之前,要经历立法的每一个过程,即发现问题、在公共领域对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法案、拟定立法草案、讨论立法草案、审议立法草案、形成法律。立法商谈在法律的形成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它不仅仅需要公共领域中的广大公众发现立法草案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提出完善的修改建议;而且还需要专业化法律人士对公众提出的建议加以整理,使其更合理化、合法化、科学化。

一、立法商谈的必要性

(一)立法商谈的概念

立法商谈,是指在立法过程中任何与某项立法利益相关的人通过平等沟通的方式,发表自己主张、观点的活动。在立法商谈中,每个具有语言表述能力并且能够独立思考的个体即具备商谈资格,可以参加到商谈过程中来。此外,在不受到外在舆论或其他可能影响到发言人做出理性判断的因素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对商谈过程中所提出的问题或者主张进行论证。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由两部分组成,即建制化和非建制化。前者由议会构成,后者是指公民代表政治意见的公共空间,它扎根于生活世界,其核心和组织载体是市民社会。哈贝马斯对于他所提到的公共领域也曾进行过详细地阐述,“所谓公共领域,我们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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