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一体化视野中的安徽省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018-01-22陈国强
法制博览 2018年21期
关键词:农村
陈国强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3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指的是政府要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能够体现公平正义原则的大致均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1]近年来安徽省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虽然有所改进,但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方面差距仍然较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动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制机制,……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2],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法制一体化思路将为安徽省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创造新的增长点。
一、安徽省城乡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二元体制”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因为经济社会百废待兴,同时受前苏联的经济模式的影响,选择了优先发展工业和城市的赶超型发展模式,农业和农民为此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也带来了农村发展滞后和农民贫困,作为农业大省的安徽省自然深受影响。至1957年大批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盲流”问题幵始在全国出现,特别是安徽、河南等农业大省的农民和基层干部流入城市的现象较为突出,“盲流”问题增加了城市负担,影响了城市的经济社会秩序。为此,中央政府1958年1月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8月29日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1962年9月27日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户籍制度和人民公社制度的确立,不仅阻止了农村人口涌向城市,农民只能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同时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按照城市户口和农业户口分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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