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内强奸的思考
2018-01-22杨瑞雪
法制博览 2018年29期
关键词:主体
杨瑞雪
武警工程大学基础部法学基础教研室,陕西 西安 710086
一、婚内强奸现象的存在
据调查,在香港发现受家庭虐待的妇女中有93%曾遭受丈夫的性虐待,部分妇女已经忍受丈夫此种暴力对待达20年之久[1]。在我国大陆,1989年―1999年进行的“性文明”调查表明:在夫妻性生活过程中,丈夫强迫妻子过性生活的占调查总数的2.8%,受害妇女的绝对人数有几百万之多[2]。上述数字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屡见不鲜,该现象的频繁发生,对妇女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也引起了一些家庭犯罪,因此婚内强奸应引起重视。
二、婚内强奸的原因
从社会学角度,性行为一旦成为发泄情绪的手段,即成为性暴力。迫于竞争压力,生活不满,出于发泄不满情绪,宣泄愤懑,就可能发生婚内强奸行为。
从生理学上分析,都有追求性权利的自由,但由于人们的性欲望有着差异,往往在一方欲望高涨的同时,另一方却对此反应冷淡,抱有排斥的心理,“当配偶的一方性欲不强,而另一方相比较而强一些的时候,双方的性欲念也就发生了断裂带”[3],这种断裂带的存在,为婚内强奸行为的客观存在提供了可能性。
从心里学角度来看,大多数丈夫认为自己居于强势地位,对妻子有强烈的占有欲,其自身极度渴望成为控制者的心态,加大了婚内强奸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三、婚内强奸肯定说
顾名思义,“婚内强奸”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是其他的手段,强行和配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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