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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2018-01-22郭娟

法制博览 2018年29期
关键词:信息

郭 娟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

(一)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

个人隐私是指公民私人生活中的私人信息,他们不愿意被他人知道,也不会被他人非法收集,窥探和披露。对于个人信息的概念,学界领域的学者有“理论联系论”,“隐私理论”,“个人财产混合权”,“人格权”等。根据王利民教授的观点,他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体相关联并反映个人特征的可识别符号系统。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方面的信息。根据中国“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工作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国家保护可以识别公民的个人身份和有关公民隐私的电子信息”。也就是说,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电子信息,另一类是涉及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也就是说,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个人信息的组成部分之一。同时许多未公布的个人信息也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因此二者相互交错。

二、大数据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手段

(一)立法先行

首先,我们可以在现行立法的基础上,扩大信息保护的主体。例如,为了完善刑法规定,增加犯罪主体的范围,犯罪主体就成为一般主体。同时明确犯罪情节,根据信息犯罪的灵活性特点,规定具体的量刑情节,然后根据犯罪的手段,侵害主体等具体因素,再定罪量刑。其次,我们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专门处理信息保护问题。中国目前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定义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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