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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取证与质证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2018-01-22胡靖国

法制博览 2018年29期
关键词:程序

胡靖国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一、电子数据证据概述

电子数据证据是指所有能够以电子形式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通过模拟和数字技术产生的所有证据。根据学界讨论,电子数据证据有以下特征。

(一)虚拟性。电子数据证据的存在是虚拟的,其保存和解读都需借助特定的电子设备,其存储环境是网络及电子设备,其以系统性作为其存储的主要方式。电子数据无法直接被感知。

(二)变动性。电子数据极易被改动。此外,无操作指令情况下电子程序本身的运行也可能导致电子数据发生增、删、改。

(三)可追踪性。电子数据被改动、摧毁,现有技术都能够检测修改痕迹以及对其进行再现。

(四)海量性。电子数据以字节的形式存在且只占据极小的物理空间,微型的储存设备即可存储海量的电子数据。

(五)多样性。电子数据是融合文本、图像、声音、视频和其他形式的多媒体证据。

(六)可复制性。借助现有技术,电子数据可以被简单且精准的复制。

二、电子数据证据在取证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取证主体的规范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殊性要求取证主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实务中的取证主体在技术上往往缺乏专业性,很可能因取证的操作方式不当而导致收集的电子证据缺乏证据能力。笔者认为应当对电子数据的取证主体进行关应的专业培训与能力审查或者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来收集、提取有关电子数据。

(二)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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