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具体界定研究
2018-01-22雷超
法制博览 2018年29期
雷 超
大连海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00
一、我国海事法院的性质及优势
根据我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海事法院属于专门人民法院。其“专门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立上的独立性。海事法院的设立是根据特别法设立的,其设立依据不仅包括法院系统组织法中的基础性法律,即《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还包括专门性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受理案件的单一性。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
(三)管辖上的专业性。海事法院的管辖不同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不依其所处的行政区域而定,而是由专门性的司法解释作出的特殊规定。
二、海事行政案件的概念
海事行政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的行政行为不服,或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请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开相关信息,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公开或者不受理等,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由海事法院立案和审理的海事行政争议案件。
海事行政案件是对海事行政争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机关即海事法院立案审理的案件。其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对海事行政处罚产生行政争议,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决该项行政争议,经海事法院依法立案登记,予以受理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对予以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判决或者依法进行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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