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公署制度对我国公安机关廉政建设的启示
2018-01-22秦基雲
法制博览 2018年29期
秦基雲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00
香港自1974年2月15日通过《廉政公署条例》,并且根据此条例,同日正式成立廉政公署。[1]到目前,曾有报道:“排名最靠前的亚洲国家是第6位的新加坡,其次是中国香港地区,排名第13位,日本排名第20位。”可见,香港廉政建设的成功。当前,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我国公安机关面临着极大廉政风险的挑战,为此我国可以借助香港的廉政制度的经验,为我国公安机关的廉政建设指引方向。
一、我国香港与英美国家的警察廉政建设
(一)我国香港警察廉政建设。早在香港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香港政府机关贪污活动尤其猖獗。更加嘲讽的是居然成立贪污集团与黑社会组织同流合污,唯利是图,将法律置之不理。特别是警察队伍,作为与社会违法乱纪直接接触的政府工作人员,更是走在贪污枉法的刀尖头上。当时出现的贪污手段,可是谓层出不穷,如“茶钱”、“打赏钱”、“红包”以及“黑钱”等等。[2]而当时负责警察反贪工作的,因其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且与其他警务人员都是一丘之貉,起不到打击贪污犯罪的效果。由此,香港政府于1974年2月15日,成立廉政公署。
(二)美国警察廉政建设。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立法、司法和行政相互独立、相互制约。除此之外,美国警察机构有其独特之处,其有联邦警察、州警察、城市警察等一些特殊警察。并且美国对防止警察腐败,有着一套完善的体系。大致框架为内部管理和外部制约:在内部管理上,先将警察职业独立出来,不受政治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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