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与旧法的衔接问题
2018-01-22刘建国
法制博览 2018年29期
关键词:法律
刘建国 钟 霜 张 洋
武汉工程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4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产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同时也确定了例外情形。但是由于举证很困难,法院认定共同债务的标准不一,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多是将夫妻一方的债务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最终由夫妻双方共同连带清偿。这样就导致虽然最后离婚了,非举债夫妻一方仍然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替举债方清偿债务,导致生活穷困潦倒。在此,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合理、合法暂且不论,细化和统一认定标准由立法进一步完善。我们所要探讨的是,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之后,非举债方是仅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还是必须以全部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夫妻共同债务概述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
(二)我国立法现状
第一,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41条规定:“离婚时,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外,1950年《婚姻法》第24条[1]以及1980年《婚姻法》第32条[2]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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