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以贿赂犯罪为分析对象
2018-01-22王晶晶
法制博览 2018年29期
王晶晶
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对于污点证人制度,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痕迹可循。第一次引起学者们的重视,研究污点证人制度是虹桥、綦江、重庆的崩溃。在这种情况下,林世源通过与检察机关的合作而被刑事处罚。随着中国贿赂犯罪数量的增加和贿赂手段的多样化和隐蔽化,侦查取证难度越来越大。因此,在贿赂犯罪中引入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有利于侦查效率的提高和程序正义的保护。
一、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法理基础
污点证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它是检察机关在量刑后的利益衡量。起诉人依法要求被告人有犯罪事实,明确要求被告人不得逼供事实,检察机关在陈述中不采取犯罪事实。在提起诉讼时,被视为污点证人作为证据反对或不再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因此,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就是在污点证人作证后给予其的等效保障制度,它是追诉机关为侦破案件,获取指控犯罪的证人证言与污点证人获得刑事责任减免之间博弈的结果,其实质是追诉机关与被追诉人的一种妥协。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起源于英国。早在1710,英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项豁免法案,为美国联邦豁免法案奠定了基础。十九世纪,通过联邦豁免法案的四次修订和相关法案的颁布,证人豁免制度在美国迅速发展起来。二十世纪以后,美国日益猖獗的有组织犯罪和80年代恐怖犯罪的发生,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应用提供了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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