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抢劫“户”的界定
2018-01-22刘洋
法制博览 2018年29期
刘 洋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900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案件的解释将户限定在封闭的生活场所内,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中明确规定:“户”在这里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隔离两个方面。根据这两大司法解释,不难看出最高司法机关在“户”的认定上采用“场所”和“功能”两个标准。
一、“户”的场所特征
“户”的场所特征体现在“户”作为家庭生活的场所,是一个封闭性的区域,能给予居住在其内的人一定的安全舒适保障。居住者对其居住区域享有占有使用,自由支配,他人非经允许不得擅入。其中“户”的物理特征是封闭性,一般理解为“户”跟其他建筑物具有相对的独立空间,只要一般社会观念认为该场所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就能认定其具有封闭性。“户”是人与社会相隔离的场所,人在户内的活动相比而言是很自由的,免受外界的窥视和打扰,因此在户内应该是私密的。在户内居民的生活安宁舒适,人身财产安全可以得到很好的保障。“户”的场所性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排他性。未经居住者同意,其他人不得强行闯入,住宅居住者对其居住空间享有支配性的排他权利。主人要求合法进入者退出时其必须退出。强行擅入或拒不退出,共同特征是违背了主人不允许行为人进入或继续留在户内的意思。
二、“户”的功能特征
“户”的功能特征是指“户”是供他人家庭生活使用的场所,亦即家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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