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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相关问题研究

2018-01-22于同良

法制博览 2018年29期

于同良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时下,电子产品的广泛应用,既给人们带来了便利,也带来了各种纠纷甚至违法犯罪行为。为应对由此而导致的日益严重的犯罪,刑事诉讼法也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一起规定为一类证据,电子数据得以进入刑事诉讼领域。由于电子数据的法律规定过于粗疏,其应用效能达不到人们的期望和要求。当前,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刑事证据形式,提高电子数据的应用效能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电子数据的来源、收集提取、移送与展示、审查与判断等作了详细规定,但同时也带来更多理论上与实践中的困难与挑战。2016年的“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庭审质证过程,就暴露出了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电子数据数据量大、类型繁多、价值密度低导致收集电子数据证据的效率低下且电子数据易被破坏或修改、云计算技术使电子数据的存储分布碎片化、取证涉及数据管辖权等诸多问题。诸如此类,理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电子数据是一种与视听资料并列、独立的刑事证据类型

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像、录音、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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