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之思考
2018-01-22刘颖
法制博览 2018年20期
关键词:生活
刘 颖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和特征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应该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这个概念比较权威的定义。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1、发生在特定时间内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发生在夫妻共同生活时间内,但不能局限于此期间,在已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期间、分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至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进行调解期间以及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判决未生效期间均可发生夫妻共同债务。在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前,一方为婚后共同生活所购置房产、物品所负的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发生的范围广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一切为共同生活的支出、生产经营、法定的抚养赡养义务及双方自愿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婚姻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那么除此之外的符合夫妻债务要件的债务均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债务清偿的特殊性
夫妻共同债务与民法一般理论中的共同债务有相似又有区别,不能简单的等同于连带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先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当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夫妻再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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