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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8-01-22于建辉

法制博览 2018年20期

于建辉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山东 济南 250000

一、新时代的特点

“一带一路”、新旧动能转换等发展空间和模式的巨大转变,知识产权领域也相应出现了新的特点。

首先,“一带一路”带动和加强了中国同世界各国的进一步合作。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中国新时期改革开放的践行者们逐渐把眼光投向国外,以期把自己独特新颖的创意和技术传播到新的市场中去。

其次,随着大数据的广泛应用,鉴于数据本身的可复制性和可重复利用性的特点,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联系日益密切。

二、面临的新的挑战

(一)在中国国内外市场发展壮大的同时,与大数据有关的纠纷也已经屡见不鲜。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与大数据有关的案件,涉及著作权的比例达到23%。现实表明,大数据被侵权之后,面临着维权困境。

(二)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伴随着海量信息的产生和传播,各家互联网公司都搜集了海量的数据信息。这些大数据中,包括互联网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沉淀下来的,也包括从其他网站和渠道抓取的。而在抓取的过程中,可能就会造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但问题是,谁是被侵大数据的权利主体,我们又该通过什么样的案由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直到目前为止,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尚未有明确的答案。

(三)大数据的背景下,新型侵权行为的认定难度加大。目前大数据软件和互联网平台上的数据极易遭到侵权,例如被抄袭,甚至发生相关软件的原代码直接被抄袭或者雷同的问题,进而产生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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