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8-01-22于建辉
法制博览 2018年20期
于建辉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山东 济南 250000
一、新时代的特点
“一带一路”、新旧动能转换等发展空间和模式的巨大转变,知识产权领域也相应出现了新的特点。
首先,“一带一路”带动和加强了中国同世界各国的进一步合作。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中国新时期改革开放的践行者们逐渐把眼光投向国外,以期把自己独特新颖的创意和技术传播到新的市场中去。
其次,随着大数据的广泛应用,鉴于数据本身的可复制性和可重复利用性的特点,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联系日益密切。
二、面临的新的挑战
(一)在中国国内外市场发展壮大的同时,与大数据有关的纠纷也已经屡见不鲜。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与大数据有关的案件,涉及著作权的比例达到23%。现实表明,大数据被侵权之后,面临着维权困境。
(二)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伴随着海量信息的产生和传播,各家互联网公司都搜集了海量的数据信息。这些大数据中,包括互联网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沉淀下来的,也包括从其他网站和渠道抓取的。而在抓取的过程中,可能就会造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但问题是,谁是被侵大数据的权利主体,我们又该通过什么样的案由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直到目前为止,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尚未有明确的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