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政府采购合同法律性质
2018-01-22王天颖
法制博览 2018年20期
王天颖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但并未将政府采购合同定义为民事合同,学界的论争也从未停止,这更加说明了厘清其法律性质对于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具有的重大意义。
一、政府采购合同法律性质之观点概述
(一)民事合同说
该说认为政府采购行为是一种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政府仅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并无行政权力的介入。且法律明文规定政府采购适用合同法,而合同法又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协议的法律规范。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应属于民事合同。
(二)行政合同说
持行政合同说的学者们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运用财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其最初便带有行政的目的,其次,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一方恒为行政机关,其可以对供应商提出特定条件,所以双方的法律地位亦不平等。但考虑到政府采购活动不仅旨在公共利益,因而又产生了以下论说。
(三)混合合同说
该说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游离于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之间的混合型合同。因为单纯地将政府采购合同归为民事合同或者行政合同都有其缺陷。①也就是说,在实践过程中,应当将合同中涉及公共利益的运用行政法调整,其中的民事部分运用民事法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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