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最惠国待遇对我国沿海捎带业务的影响
2018-01-22赵峰瑶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6期
赵峰瑶
(430072 武汉大学 湖北 武汉)
1 背景
2013年9月18 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第6条规定,“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随后,交通运输部在2013年9月27日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上海试行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公告》。2014年12月29日,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远泗水轮”从上海港捎带货物驶往天津、青岛两个港口,这是中国首次试行中字非五星旗船沿海捎带业务。①
2016年6月23 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第15条第3款规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海运企业,可以经营以上海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对外开放港口与上海港之间的捎带业务”。
2 沿海捎带业务
2.1 沿海捎带的概念
沿海捎带业务指允许外籍船舶在我国沿海港口之间从事外贸集装箱的国内段运输,性质属于国内沿海运输。②该政策的实质是沿海运输权的适度开放。③
我国《海商法》第4条明确规定原则上只有五星旗船享有沿海运输权。作为国际习惯法,沿海运输权属于一国主权范畴。各国立法均将沿海运输权保留给悬挂本国旗的船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沿海运输权才会授予符合条件的悬挂非本国船旗的船舶。
2.2 沿海捎带业务的分析
2.2.1 优势
对港口而言,沿海捎带业务的放开可以增加来上海港中转的集装箱的数量,提高港口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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