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准入条件的合理设置
——以浙江省为例
2018-04-25马甜甜胡沧洋李哲琴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6期
关键词:驾驶员
马甜甜 胡沧洋 陈 汕 李哲琴
(314000 嘉兴学院 浙江 嘉兴)
一、网约车准入条件的设置现状
网约车的服务水平和安全系数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因此,在规范和促进网约车发展的制度设计中,不论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还是各地制订的细则,都无一例外对其准入条件在不同程度上提出了要求。
(一)网约车驾驶员的限制现状
1.国家层面
《暂行办法》出于对网约车灵活性特点的考量,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以最大程度保障公共利益。除了网约车司机驾龄满足3年以上外,还应满足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以及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并且应当取得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①
2.省级及以下层面
在《暂行办法》的授权下,浙江省各地市均制订了网约车实施细则,并就网约车驾驶员的准入进行了规范。从目前各地的实施细则内容来看,对驾驶员的准入要求五花八门,且大多是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具体要求,而且各地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具体如表1所示。
从表1来看,省内各地就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的设置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不同程度上对网约车驾驶员的户籍提出了要求。各地市的实施细则在明确符合相关条件的本市户籍的居民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同时,虽允许取得本地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从事网约车服务,但各地均在取得居住证的年限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上对非本市户籍者设定了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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