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绿色原则
2018-01-22马倩
法制博览 2018年20期
马 倩
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0
一、增加原因
(一)顺应发展趋势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取得了一系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环境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也与日俱增。近年来,我国也逐渐认识到环境治理的重要性,将社会主义现代化奋斗目标变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其中“美丽”的增加,在于强调我国的生态文明观,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在刚刚过去的十九大中指出,我国目前的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势,我国在民法总则中加入的绿色原则恰好与“美丽”的内涵遥相呼应,这也预示着我国的法律规范与政治制度相辅相成,共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发展。
(二)民法发展需求
事实上,民法自身已经蕴含了绿色的概念。从民法的调整对象上来看,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揭示了人与资源的问题,当财物不足,而需求主体不断扩张时,必然会导致资源紧张。徐国栋教授把能够缓解“人”与“财”之间关系的民法制度称为“绿色民法”反之则为“黄色民法”。“绿色民法”可以诠释为生态主义的民法典,它以维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限制人们对资源的使用。要缓解人与资源之间的关系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便又回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话题上。民法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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