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2018-01-22彭悦悦
法制博览 2018年20期
彭悦悦 王 宁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基本理论
(一)建立制度的原因
当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在某些情况下,他的自尊心,精神状况也会受到极大的损害,而通过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以金钱给付等物质弥补方式抚慰受害人,减轻起心理上、精神上的痛苦,使之精神状况恢复到受损害之前的良好状态。
(二)精神损害赔偿概念与特征
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往往习惯性的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在本文中所指的精神损害赔偿仅仅指精神抚慰金这一种,是指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把对受害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折抵成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向受害人支付货币的方式履行赔偿义务。
精神损害的特征:主观感受性、不可量化性以及附属性。主观感受性是精神损害区别于财产损害的主要特征,精神损失的本质内容是受害人的心理上的苦痛,并且即使是同样的侵权行为,也可能因为每个人主客观因素的不同,产生不同的效果,但是损害行为却实际发生。不可量化性,精神损害难以具体估量,不论是法官,还是赔偿机关相关人员因为主观感受性的不同,都不能完全感同身受。附属性,精神权利依附于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决定了精神损害具有附属性特征。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非法侵害,进而造成公民的精神损害即肉体疼痛、精神痛苦。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界定不明确
在实际生活中的每个案子的主体、客体不同,对受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及损害程度也有所不同。……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