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反避税条款的适用
2018-01-22周佳欣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6期
周佳欣
(300222 天津财经大学 天津)
一般反避税条款是对避税行为的一般防范性规定,指在《税法》中就普遍适用于规制各类税收规避行为而作出的统一规定,是相对于个别反规避条款的一般性防范规定,并不针对某一特定的行为类型,而是试图以法律规定的形式,通过要件描述、涵盖违反立法意图的所有避税行为,并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定避税的行为、重构正常合理行为以及征税行为中的权力进行分配,以实现对避税行为的立法否定以及避税权力配置。
从《税法》的制定意义上看,反避税立法应当采取特殊反避税条款,制定详细明确的法律规则,达到准确、公正的效果。但是纳税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穷尽办法避税,而立法者在认识上并非绝对至上,两方的作用,导致法律仍然存在不能避免的漏洞。由此有必要制定原则性的规定—一般反避税条款。
一般反避税条款适用的关键在于如何解释“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和“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一般反避税条款中的两个“合理”可以划定税收筹划权和纳税调整权的边界:“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纳税人行使税收筹划权而节省税收成本的私法上的安排是否得到《税法》保护的标准, 而税务机关行使纳税调整权,而否认避税安排的公法上的权力必须适当, 其所作出的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必须谨守谦抑之本分—“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并可受司法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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