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018-01-22陈思源
法制博览 2018年20期
关键词:法律
陈思源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一、我国司法实践对虚拟货币的态度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二、在中国设立虚拟货币平台及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风险
《公告》明令禁止在国内开设虚拟货币平台。故不少公司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设在中国香港或者国外。例如,币安网站上明确提示“根据中国相关政策法规,币安不为中国大陆地区用户提供服务”。
但是,在区块链与虚拟货币的风口之下,仍有不少人希望通过虚拟货币的持有和交易实现发家致富的梦想。个人通过各种途径,注册账户并进行交易的,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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