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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权

2018-01-22刘姣芳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6期

刘姣芳

(550025 贵州师范大学花溪校区 贵州 贵阳)

从2008年我国海军首次赴海外完成海上运输安全维护任务开始,到2012年,我国在海域轮换护航管理工作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不仅成功打击了索马里海盗活动,也为海上运输安全以及联合国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我国海军在执行护航任务的过程中,针对抓获的海盗却很难有效按照我国刑法进行审判和处罚。

一、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

所谓普遍管辖权,传统意义上是结合属地情况,依据属地原则对本国领土上发生的由本国人实施的犯罪进行惩处,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全球经贸往来的增多,外国人在本地犯案或者是侵害他国利益,都要被列为普通管辖权管理范围内。需要注意的是,从国际法角度分析普通管辖权,要对其基础性特征有明确认知,一方面,这种普通管辖权的主体是各个国家。另一方面,普通管辖权更加适用在习惯国际法中所指的犯罪活动,国际习惯本身就是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体系,按照国际习惯中的要素对具体行为进行分析[1]。

二、中国关于普遍管辖权的立法与实践

(一)中国关于普遍管辖权的立法

要想系统化分析我国普通管辖权立法的内容和发展背景,就要从源头进行分析,对于近代国际法的认知要追溯到鸦片战争后,第一次正式了解国际法是通过一位美国传教士。在十九世纪后期,普遍管辖权已经普遍被国人认知,但是,其内容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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