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警察权的若干问题研究
2018-01-22董建军
法制博览 2018年20期
董建军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
豪华游轮嘉年华传奇在2018年2月的航程中,爆发群殴陷入“无政府状态”长达三天,这不禁让我们想到如果船上发生治安甚至犯罪事件该如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船上秩序的问题。
一、船长的警察权
所谓警察权,是指法律赋予警察的制裁违法、打击犯罪、改造罪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能。理论上法律赋予船长警察权后,船上维持治安、制止违法行为有了一定保障。我国《海商法》第36条:“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我国法律中警察权包括警察刑事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中所运用的权力,具有包括侦查权、拘留权、强制措施等等权力。而我国海商法赋予船长的警察权是有限的,只限于禁闭和其他必要措施,而法律对必要措施也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二、船长警察权的若干问题
(一)侦查权的问题
侦查是指具有警察职能的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依法定权而进行的调查和强制性措施活动。具体包括询问案件当事人如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勘验现场、检查和搜查有关人员和地点,扣押证据如物证、书证等。我国法律赋予船长拥有采取禁闭措施的权力,是强制性措施的一种,类似于拘留或逮捕。但强制性措施是结果,需要一定侦查活动才可以获得初步的案件事实,但是法律没有赋予船长这一权力,对侦查程序也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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