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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的罪名认定分析

2018-01-22杨芳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6期

杨 芳

(150080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近两年来,新闻报道和法院判决不断上演着通过偷换商家的支付二维码而被暴露出来的犯罪问题,此类案件通常被称为“二维码案”。实践中,该类案件应如何被定性?这种偷换二维码的行为如何能被杜绝,都值得不断地探索。

一、案例导入

案例一:某店抓到一个小偷,其把小店收款的支付二维码偷换成了自己的,店主因到月底结账才发现。经侦查表明,此小偷通过这种手段共从数个小店收取了70万元。

案例二:张某利用自己所学的计算机技术,偷偷将某西餐厅收款的支付二维码换成自己的,致使一些顾客在该西餐厅消费支付时,直接将钱款转到张某的账户内,案发后,发现张某已从该西餐厅获利5万余元。

案件观点:

上述“二维码案”中的行为人构成什么性质的犯罪?笔者通过目前理论和实务的探讨进行综合分析,得出了以下观点。笔者认为,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是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

观点一:诈骗罪。有学者和实务派认为,此案件应该被定性为诈骗罪。首先,偷换二维码侵财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要求。刑法中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要求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得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自觉地处分自己的财物。实践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以上“二维码案”中,行为人实施的就是一种“隐瞒真相”的行为:通过偷换二维码冒充商家取走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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