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权利体系
2018-01-22段国芬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6期
段国芬
(655000 曲靖肯豪斯置业有限公司 云南 曲靖)
一、关于人格权
人格权是以权力者人格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随着人格利益扩大,因此人格权内容也逐渐丰富。德国法将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与特殊人格权,而我国《民法通则》中人格权分为二类,依据客体不同,第一类以权利人的人身为客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类是以权利人的其他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包括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但是随着人格利益增多,与之相对应的人格权也随之出现,如休息权、环境权、家庭生活安宁权等。
人格权的特点包括:①人格权是一种自然人出生时即享有的权利,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值得注意的是姓名权,权利人对某一姓名拥有使用权与权力人享有姓名权不等同,前者从自然人命名时开始享有,而后者从自然人出生时即享有,它强调的是一种资格。②人格权由权利人专有,不得转让、继承或抛弃。③与物权相似,人格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对抗性,可以对抗一切人。
二、关于亲属权
亲属,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法定的义务关系。亲属权是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的权利。亲属权曾身份权是同等含义,但现代社会已无原来法律中的各种身份(如贵族、商人、家长等),所以身份权应被亲属权所取代。
亲属权的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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