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文化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2018-01-22王苏萍刘锦城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6期
王苏萍 刘锦城
(314001 嘉兴学院南湖学院 浙江 嘉兴)
一、文化与法制释义
(一)“文”与“化”
文化可以将其分为“文”和“化”两个字,漫漫历史长河中,经历了从各自为词到组成“文化”一词的过程,虽然它的内涵随着时间推移不断被扩展,但是含义也从精神现象扩展到人类创造行为与成果。在《周易·系辞下》中曰:“物相杂,故曰文。”所以文是有斑纹相杂的物的意思,可以引申为有汇聚思考的文书典籍、语言文辞、德行道义、礼乐制度等。“化”义为变化,像理工类的化学变化是在于其性态与性质的转化。回归到“化”,是“文”的教化功能的体现。在《易·贲卦》说“(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关乎天文,以察时变;关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可见战国时期已有文化一词的连用,来诠释教化之义。
(二)文化与法制
中国传统文化中文有文学艺术、文字典籍、宗教礼俗、选举职官、学校教育、科学技术等表层内容,而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化为具有内在发展动力的体系,并在人类活动中逐渐展开。而法制史正是如此而来。
古代礼俗对法制影响非常大。礼俗范围十分广泛,大到政治体制、经济活动、军事行动,小到民间人们的衣食住行、言谈举止、民事纠纷调节等。早在秦汉之际,“乡”中乡官里的设置“三老”来负责调解民间的纠纷,专门的调解组织的设置让民间繁冗的民事纠纷问题得以缓解,后来“三老”在明清时期演变为“申明亭”,专门调解民间纠纷,只有纠纷不可缓解时方可到衙门起诉。所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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