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8-01-22穆晓倩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6期
关键词:企业
穆晓倩
(041400 永和县司法局 山西 临汾)
一、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从简单的生产、生活互助性借款向高利贷转化。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一些小微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帮扶力度在县域内非常小。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只好将借贷对象从银行转向民间。这也促使民间借贷市场从简单的生产生活,个别的赌博、一部分人的炒股,转向投资矿山、房地产;原来的互助成份渐渐消失。出借人已不满足于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大多以月息5分起步,甚至更多。而大多借款者也是为了取得更高的利润才会铤而走险借高利贷进行生产经营、扩大企业规模。
借款利息计入本金或出借时直接将利息作扣是常态。为了规避法律,出借人往往让借款人将本金及借款期限内按约定产生的高额利息一并作为本金出具欠条,或者在出借时即将借款期限内应得利息直接扣除,但欠条仍要求借款人按原借款数额写。比如借款100万元,约定每月利息5万元,借款期限半年,利息为30万元,往往出借人只向借款人支付70万元,却要求借款人出具100万元的借条。
高利贷从投资转向房地产市场。一些手里有闲钱的农民、长期以放贷为生的高利贷出借者,都看到了赚钱的机会,他们不再满足于向那些赌博爱好者放贷所得,便将闲置资金投向企业,以期赚取更高的回报。至此,民间借贷完全打破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运作模式。先期投机者获得了预期的回报,其他人也趋之若鹜,一部分人为了圆发财梦,对企业状况根本不进行评估,和亲朋凑钱后纷纷投给了无序、无度扩张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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