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死刑的限制适用
2018-01-22张帅
法制博览 2018年20期
张 帅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10
一、运输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率较高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首先,以鸦片为代表的毒品,在近现代给中国人民带来的是被侵略、被奴役、欺凌的痛苦,中国人是不能忘记毒品之痛的,因此,在此种历史情感的作用下,人们对于毒品犯罪的认识深刻。其次,我国有适用重刑治国的刑罚传统。这种以重刑治世的思维可以说贯穿于我国的封建史。在封建国家时期,封建统治者为了加强自己的统治,进行立法时便采取重刑主义。可以说这种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刑思维对普通民众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们可以看到,一旦社会中发生的个别刑事案件引起了公众广泛的关注时,社会舆论总是倾向于对犯罪分子采取重刑乃至死刑,在普通大众看来似乎只有死刑的适用才能真正带来正义。因此,在面对危害和性质更严重的毒品犯罪,大多数人都会很自然的认为,徒刑的力度是不够的,不能真正实现打击预防毒品犯罪的发生,只有采取死刑才能真正实现惩罚和杜绝毒品犯罪。
(二)运输毒品行为本身的特殊性
在所有毒品犯罪中,与贩卖、制造等毒品犯罪行为相比运输毒品行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首先,我们要对运输这一概念有所理解。在《辞海》中,运输是指使用适当的工具实现人和物空间位置变动的活动,它是社会物质生产过程中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是,刑法上的运输与《辞海》中的运输意义并不相同。刑法中运输的性质不同于社会中的一般行为方式只是一种简单的客观行为,在刑法中运输更是具有一种否定性的评价,是指的一种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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