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押金担保在我国的私法领域法律实践
2018-01-22李红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6期
关键词:法律
李 红
(230601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 合肥)
一、私法领域的应用实践
押金作为一种有效的担保方式,属于契约自由的范围,法律基本上不对之作正面的规制。现实中,押金主要适用于以下方面:
(1)租赁合同,尤其是房屋租赁合同。全国人大1995年1月通过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无禁止性规定,其具体的运作方式大多属于房屋出租方的格式条款,按照目前的市场惯例,房屋押金的支付形式为押一付三、押二付三或押二付四。押金一般都抵作租金或退还给承租方。这里的押金是为了防范承租人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破坏。
(2)医疗合同。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时,总被要求向院方交纳一定数额的住院押金,这部分押金通常抵作住院费,是为了防范患者对其主债务——医疗费用的不交纳而收取的。
(3)物业装修押金。为防范业主或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对小区公共利益的破坏,由物业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用。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之未作规定,只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行政规定对此有所涉及,如厦门市物价局制定的《厦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4)逾期包装物押金。指企业销售货物向对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将企业逾期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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