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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用补偿安置问题之探讨

2018-01-22徐金清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6期
关键词:法律标准

徐金清

(276600 莒南县法律援助中心 山东 莒南)

当前,由于城市建设和小城镇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因征收、征用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引起拆迁公民房屋,所产生的补偿安置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自古至今,房屋就是人们安身立命所必需的基本生活条件之一。但是,一些地方经常发生违法违规征收拆迁,不落实拆迁补偿和安置规定,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的甚至滥用行政权力。这些现象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引发群众大量上访,特别是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现本人就国有土地征用及公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问题予以浅议。

一、公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问题

依据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有关机关审批确认。首先,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国有土地批准,然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一系列的协议,这就是补偿安置协议。上述行为具体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系列问题就是公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问题。

二、产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法律原因及解决建议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了保护私有财产及征用补偿的基本原则。因此,在涉及征用、拆迁民房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拆迁补偿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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